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 成交量分析:主力资金通常会在股票价格上涨或下跌时表现出较大的成交量。通过观察成交量的变化,可以判断主力资金的活跃程度和方向。
《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7月19日中共中央新闻发布会上说。
《决定》提出的立法项目,涉及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生态文明体制等重点领域改革,体现了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
更好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
改革是持续深入的过程,提出重大立法项目,体现了改革要压茬推进以及及时总结过往改革经验,形成制度化成果。
《决定》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相比于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决定》又新提出多项举措,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位列其中。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备受社会关注。1月9日,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5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民营经济促进法果然被写入计划。
“为提振投资信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该法应确立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共同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刘俊海告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的重要举措。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就提出,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指出,由于生态环境领域新问题不断涌现,相关立法亦不会停止。我国不一定要编一部面面俱到的环境法典,可以多编入成熟的法律,此外还需抓主要矛盾,把主要问题、主要制度、主要原则确定下来,先搭出大框架,具体内容可以在今后不断完善。
《决定》提出的立法项目中,反跨境腐败法2023年9月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属于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监察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属于“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23年12月25日,监督法修正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这些年来,我们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沈春耀在7月19日中共中央新闻发布会上说。
从立法工作情况看,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属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比如民法典这样分量重、块头大的立法;对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4件次,修法的力度也非常大。
“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同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沈春耀说。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法是一部重磅立法。《决定》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部署举措中,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指出,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金融创新日趋活跃,金融活动越发复杂,金融法的体系也逐渐扩张、内容愈加庞杂。金融法调整的领域广泛,累积的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诸如公司、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票据、担保等领域,皆为金融法的调整范围。
“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又是相互关联的,各种金融活动也是相互影响的,金融法的规制也必须通盘考虑,须有整体思维。”李曙光说。
在7月22日一场法学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座谈会上,制定金融法成为会场上热烈讨论的话题。特别是对于金融法与目前已经过两次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关系,专家们对提出制定金融法表示很意外,预期这将是一部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而金融稳定法将更偏向于预防、处置金融风险领域。
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都曾建议制定金融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行业基础性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行业法治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也表示,在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为便于统一集中监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监管法,统一监管标准,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补齐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足的短板。
可见,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立法的重要指向。
《决定》明确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在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成后,我国已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设立中央金融委办公室,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李曙光对表示,某种程度而言,金融本身就具有创新与监管赛跑的特征,不断有新的金融产品、金融业态以及金融要素市场出现,所以金融永远在创新当中。但是法律却相对保守,需要沉淀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介入监管,这与金融本身的特征密切相关。
“金融体制改革要找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切入口、着力点,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服务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全局。”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张占斌在接受专访时说。
张占斌认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以法治促进金融助力实体经济、提升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加强立法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近年来,我国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发生腐败行为。统计发现,国内大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其中一个重要事由就是涉及腐败和欺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商浩文指出,“这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一方面企业经营发展会受到限制,因为世界银行等机构建立了联动机制,被列入黑名单后在境外就不能参与这些银行投资的相关业务,比如不能作为承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材料供应商等。另一方面,也会损害我国企业整体和国家的形象,进而会波及更多企业受到制裁,引发一些国家借机长臂管辖。”
专家指出,反跨境腐败法也应针对腐败行为跨境追赃追逃进行规定。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指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成效显著,有效策应国内“打虎拍蝇”,形成反腐败斗争闭环,助推我国反腐败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同时,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还面临不少难题挑战。特别是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入‘深水区’的新形势下,要有效应对难题挑战,确保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质增效,必须加快形成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机制。”彭新林对表示。
彭新林特别强调,制度建设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的根本保障,比如要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是急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而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配资网上炒股平台,既需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又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彭新林说。